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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诉书(吴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)内包石检公诉刑诉〔2018〕12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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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8-06-25 18:58    作者:区人民检察院    浏览次数:     【字体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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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 诉 书

 

内包石检公诉刑诉〔2018〕12号   

 

被告人吴某某,男性,1993年**月**日出生,居民身份证号码:3422221993********,汉族,小学文化,无业,户籍所在地:安徽省宿州市**县,现住:安徽省宿州市**县**村,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,经石拐区公安分局决定,于2018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;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,经石拐区检察院批准,于2018年3月30日逮捕。

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石拐区分局侦查终结,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,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。本院受理后,于2018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,依法讯问了被告人,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。

经依法审查查明:

2017年12月1日晚23时许,被告人吴某某在石拐凯越煤矿小卖部购买冰糖后,前往王某某停放挖掘机的停车场。打开王某某挖掘机机油盖,将冰糖撒入王某某挖掘机的发动机内。导致挖掘机发动机损坏。经包头市石拐区价格认证中心“石价认字【2018】2号”鉴定文件认定,挖掘机损失价值88285元。

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:

1、被告人供述

2、被害人陈述

3、证人证言:

方某某证言;

梁某某证言;

4、书证:

被告人吴某某到案经过;

被告人吴某某人员信息;

建设银行存款回执;

谅解书;

5、鉴定意见

6、辨认笔录

本院认为,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75条之规定,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
此致

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

    

检察员:吕勇   

2018年4月29日 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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