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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 诉 书
内包石检公诉刑诉〔2018〕12号
被告人吴某某,男性,1993年**月**日出生,居民身份证号码:3422221993********,汉族,小学文化,无业,户籍所在地:安徽省宿州市**县,现住:安徽省宿州市**县**村,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,经石拐区公安分局决定,于2018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;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,经石拐区检察院批准,于2018年3月30日逮捕。
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石拐区分局侦查终结,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,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。本院受理后,于2018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,依法讯问了被告人,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。
经依法审查查明:
2017年12月1日晚23时许,被告人吴某某在石拐凯越煤矿小卖部购买冰糖后,前往王某某停放挖掘机的停车场。打开王某某挖掘机机油盖,将冰糖撒入王某某挖掘机的发动机内。导致挖掘机发动机损坏。经包头市石拐区价格认证中心“石价认字【2018】2号”鉴定文件认定,挖掘机损失价值88285元。
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:
1、被告人供述
2、被害人陈述
3、证人证言:
方某某证言;
梁某某证言;
4、书证:
被告人吴某某到案经过;
被告人吴某某人员信息;
建设银行存款回执;
谅解书;
5、鉴定意见
6、辨认笔录
本院认为,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75条之规定,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此致
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
检察员:吕勇
2018年4月29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