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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 诉 书
内包石检公诉刑诉〔2018〕7号
被告人孙某某,男性,1984年**月**日出生,居民身份证号码:1502221984********,汉族,初中文化,无业,户籍所在地: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**县,现住内蒙古包头市**县**镇**小区**号楼**单元**,因涉嫌危险驾驶罪,经石拐区公安分局决定,于2017年8月16日取保候审。
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石拐区分局侦查终结,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,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。本院受理后,于2018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,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,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。
经依法审查查明:
2017年8月11日晚上10时26分许,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石拐区大队在石拐区S21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70公里大庙检查站处,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孙某某(经检验血中乙醇浓度111.7mg/100ml)抓获。
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:
1、被告人供述
2、书证
孙某身份证复印件
孙某抽血照片
3、鉴定结论
经包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交管分中心鉴定:孙某某经检验血中乙醇浓度111.7mg/100ml
4、现场勘查记录
本院认为,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,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,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此致
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
检察员:吕勇
2018年2月24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