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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诉书(郝某某危险驾驶案)内包石检公诉刑诉〔2018〕6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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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8-04-25 18:53    作者:区人民检察院    浏览次数:     【字体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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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 诉 书

 

内包石检公诉刑诉〔2018〕6号   

 

被告人郝某某,男性,1986年**月**日出生,居民身份证号码:1502071986********,汉族,高中文化,无业,户籍所在地: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**区,现住内蒙古包头市**区**小区**栋**号,因涉嫌危险驾驶罪,经石拐区公安分局决定,于2017年11月21日取保候审。

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石拐区分局侦查终结,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,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。本院受理后,于2018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,依法讯问了被告人,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。

经依法审查查明:

2017年10月31日18时25分许,郝某某(经检验血中乙醇浓度83.4mg/100ml)驾驶蒙B*****号小型轿车沿石拐区S21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石拐区S211省道275公里处时,其所驾车辆右前部与沿石拐新区瑶光道延长土路由东向西左转弯上S211省道的张某某(经检验血中乙醇浓度0mg/100ml)驾驶的蒙B*****号小型普通客车左前部发生碰撞,导致张某某受伤,车辆损坏之道路交通事故。

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:

1、被告人供述

2、书证

郝某某身份证复印件

郝某某抽血照片

3、鉴定结论

经包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交管分中心鉴定:郝某某经检验血中乙醇浓度83.4mg/100ml

4、被害人陈述

5、现场勘查记录

本院认为,被告人郝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,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,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
 

 

 

此致

 

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

 

检察员:吕勇       

    

2018年2月28日     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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