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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 诉 书
内包石检刑诉刑诉〔2017〕37号
被告人秦某某,男性,1976年**月**日出生,居民身份证号码:1502221976********,汉族,初中文化,无业,户籍所在地: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**县,现住上海市**区**路**弄*栋**室,因涉嫌交通肇事罪,经石拐区检察院批准,于2017年11月27日被石拐区公安分局逮捕。
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石拐区分局侦查终结,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,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。本院受理后,于2017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,依法讯问了被告人,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。
经依法审查查明:
2012年8月23日8时,秦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已经报废的蒙B*****号小型轿车沿沙明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化工厂某某饭店门前时,将路人郝某某与温某某撞伤,导致二人受伤住院。郝某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1时死亡。事故发生后秦某某弃车逃逸,造成一人死亡,一人受伤,车辆损坏之重大交通事故。
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:
一、被害人陈述
温某某陈述
二、被告人供述
秦某某供述
三、书证
1、事故照片
2、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:经查询,证件号1502221976********号证件持有人(秦某某)无机动车驾驶证信息。
3、售车协议:赵某某将雪铁龙轿车以4500元卖给秦某某。
4、车体痕迹检验笔录:经检验,蒙B*****牌车体碰撞痕迹与现场痕迹相符。
5、死亡证明:石拐区大磁派出所开具的郝**死亡证明。
6、郝**尸体照片
7、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:郝**死于颅脑损伤合并脏器损伤失血。
8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:秦某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。
四、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
五、证人证言
1、梁某某证言
2、贾某证言
3、赵某某证言
4、贺某某证言
本院认为,被告人秦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,造成一死一伤,车辆损坏之重大交通事故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133条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此致
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
检察员:王建华
2017年12月22日